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佩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利星霏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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