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明昌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一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為63年次現年64歲,名下無財產,患糖尿病併腎病變,且因二度腦中風致左側肢體偏癱,目前以輪椅代步,無法工作,每月僅有固定領取殘障補助新台幣(下同)4,700元為收入。又聲請人配偶無收入,聲請人現與配偶、單親扶養一子之長子同居,並由長子負擔房貸及聲請人夫婦生活費用,以上有聲請人夫婦及長子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郵政存簿儲金簿、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又依據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1號法律問題司法院研審小組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之固定收入,不以勞務所得為限,僅須其為長期、定額之給付,是政府固定給付之補貼,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認係屬債務人之固定收入,故本院認聲請人每月有4,700元之固定收入。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一家居於高雄市,每月由同住之長子負擔聲請人之生活費1,1000元(含醫療費用),是聲請人得以將收入全數用於清償,更生方案並非無履行可能性。
(三)綜上,債務人提出每月4,7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所得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一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花旗銀行│289747│21.28%│1000│├──────┼───────┼─────┼──────┤│滙豐銀行│6537│0.48%│22│├──────┼───────┼─────┼──────┤│遠傳電信│4342│0.32%│15│├──────┼───────┼─────┼──────┤│玉山銀行│216136│15.87%│746│├──────┼───────┼─────┼──────┤│中國信託│245905│18.06%│849│├──────┼───────┼─────┼──────┤│滙誠第一│88845│6.53%│307│├──────┼───────┼─────┼──────┤│國泰世華│220439│16.19%│761│├──────┼───────┼─────┼──────┤│遠東銀行│289567│21.27%│1000│├──────┼───────┼─────┼──────┤│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4700││││額││├──────┼───────┼─────┼──────┤│清償成數│24.85%│││├──────┴───────┴─────┴──────┤│補充說明:││1.玉山銀行於102年6月14日有依公告陳報債權,是債權額應更││正為216136元。(正確版債權表如附件二)││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件二:正確版債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