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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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5號上訴人 葉家亨 被上訴人 呂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