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9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張天耀 債務人 陳憲鑑 律師即 陳宇星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宇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