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夏海濤 訴訟代理人 夏延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紡購物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6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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