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泰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