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蘇春梅 被告 沈家睦
潘革明 之繼承人 吳貴松 吳書田 之繼承人 吳世哲 吳太平 吳正 許國祥張水樹 之繼受人 王仁林 李炳煌 之繼承人 吳順終 陳登寮 吳龍 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等人通行所減少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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