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0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0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榮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榮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榮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