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忠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