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2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正賀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營偵字第1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正賀犯賭博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及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正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