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墓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張玉枝 被告 葉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863元【計算式:(主張被告占用面積95.8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不當得利1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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