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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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國斌

(另案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國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邱國斌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近,但與編號5所示之幫助洗錢案件,則罪名、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均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受刑人在定刑聲請書中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1日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187號

113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187號

113年6月14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49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16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3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325號

113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325號

113年9月20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16日、4月1日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96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367號

113年9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136號

113年10月10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0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2月17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889號

113年9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889號

113年11月5日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6號

5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4月

111年2月1日至4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397號

113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397號

113年12月31日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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