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31號債權人 廖記章 債務人 張大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大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併對債務人張大川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為生活美學事業有限公司,張大川僅為公司負責人)。
二、請釋明請求之正確利息(聲請狀未載)。
三、債務人張大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