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戊○○原告與被告丙○○○、乙○○、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遺產總額除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