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奕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恒生 被告 李育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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