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鄭洪麗花代 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9月1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101409(5)1100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101410(2)1100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101411(1)11000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201125(4)11000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202710(8)1100000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205875(3)1100000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205876(2)1100000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2(7)1100000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13174(6)1100001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3(6)1100001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4(5)1100001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5(4)1100001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6(3)1100001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7(2)1100001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209968(1)1100001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219991(5)1100001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219989(9)1100001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219990(6)1100001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224070(1)1100002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224071(0)1100002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224072(9)1100002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224073(8)1100002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228683(1)1100002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228684(0)1100002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228685(9)1100002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228686(8)1100002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228687(7)1100002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201490(8)150002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203210(1)1485030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204511(7)11403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206125(2)199903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208151(0)199803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213310(6)195903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216377(4)175003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220149(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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