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粘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饒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訴訟: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陳玉饒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