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49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7樓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捌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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