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02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袁春禧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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