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 李家緯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春滿 原告 李翊嘉 原告 李佩珊 原告 李婉綾 被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楊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萬2,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6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萬4,757元,尚應補繳1,8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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