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鐘鴻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簡子賀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兄弟姊妹 簡子寧 、 簡子煒 、 簡美慧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市價參考資料與債權計算書到院供參。
四、聲請人推舉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即 何建東 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