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93號抗告人 鄭中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吸食毒品罪,採一罪一罰,吸食毒品者有成癮性,反覆使用所犯多次犯行,其刑度與販賣行為亦不遑多讓,更有甚之,違反比例原則。請求定較輕之應執行刑。
二、經查: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者,定其刑期。但不得俞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犯原審裁定附表所示14罪,原審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經核在各刑中最長期(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98月)以下,且編號1至8,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3年10月,編號10至14定其應執行刑2年4月,再加上編號9宣告刑10月,總計7年。原審定應執行刑6年10月,未違反上開外部及內部界限。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