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杜昆鴻
許淑月 杜建華 杜志榮 杜柔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王森榮 律師附民被告如新護理之家設臺南市○○區○○0街000號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惠 附民被告 賴建宏
王 張秀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杜昆鴻新臺幣(下同)1,247,534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許淑月、杜建華、杜志榮、杜柔霈
各1,000,0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請求如聲明所述之賠償金額。
二、被告賴建宏、王淑惠、 王張秀美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建宏、王淑惠、王張秀美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犯行,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