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志政 被上訴人即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圍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未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明,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提出之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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