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淑瑜 即峰泉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4,4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