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4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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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花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花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羅花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本件交通事故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追撞告訴人 王韋傑 所騎乘停等紅燈之重型機車,致告訴人王韋傑人車倒地,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過失程度非輕,事後坦承過失,迄未與告訴人王韋傑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