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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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90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彭惠淳
反訴被告 李建平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號被告即
反訴原告 梁雅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承租門牌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屆期並已返還系爭房屋給被告,被告拒不返還扣除未繳租金所餘押租金2萬4000元,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之。被告則以原告未依租約回復原狀,致其受有損害18萬2400元,爰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與租約保證人即反訴被告李建平連帶賠償。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提反訴主張原告未回復原狀項目繁多,且損害金額已逾10萬元,則本件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