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橋補字第1045號原告 楊傅菊招 法定代理人 楊冬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榆萱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