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65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綠島分駐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東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