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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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李君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俞婷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1120002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123003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62004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65005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68006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