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森楠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103年1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4.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0、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5.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0.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詳述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之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3.聲請人尚申請子女教育助學金,然未列子女為受扶養人,請陳報原因為何?如有扶養子女情事,請列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欄,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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