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0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岳鵬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1年度訴字第6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岳鵬並未舉刀追殺被害人 張秋圓 ,僅因被害人要求公司將伊解職心有不平,想給被害人教訓,不自主跟隨被害人進入電梯口,嗣因二人互相搶刀,始不慎誤傷被害人,且未傷及重要部位,伊並無殺人之犯意,應僅成立傷害罪;又被告係為良民且年齡已老,乃因一時情緒失控而涉犯本件犯行,非伊之本意,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鍾岳鵬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固坦承被害人身上的傷係其所為,惟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本案有證人張秋圓警、偵訊之證述、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及西瓜刀刀鞘1支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又被告多次前往被害人住處等候,顯示其預謀犯案危險性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
101年7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1次在案。雖本案已於101年10月25日詰問證人張秋圓完畢,並定於101年11月29日進行言詞辯論,惟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依卷內事證,足認其犯嫌重大,而被告涉犯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並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替代。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之情形,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刑事執行之保全,經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自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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