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正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柒拾肆點叁陸公克、肆拾玖點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
630號被告 謝文正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乙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淨重
74.36、49.7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晚間8時許及同年4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新山鶯賓館內,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於100年4月21日晚上8時許,為警於桃園縣○○鄉○○街○○○巷○○弄○○號住所查獲);嗣於100年6月1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鄉○○街○○○巷○○弄○○號住處內,再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9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再以101年度毒聲字第60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又被告為警於前揭時地查獲時,復因持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假麻黃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前揭本院裁定、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74.36公克及49.7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4日刑鑑字第1000059946號鑑定書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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