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告 林錦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林錦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8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
2.提出準備書狀(含信用卡申請書暨全部約定條款、消費帳務及繳款明細資料),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