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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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穎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66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士簡字第494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後(101年度審易字第2237號),被告固未到庭,惟其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均已自白犯行,且依卷存證據亦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裁定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施穎學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他人之財物而擅自竊取,所竊得機車已損壞,經被害人 蔡萬長 修繕後,方由車主依法領回,造成被害人蔡萬長財產上損失約新臺幣8,000元,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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