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邱創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彭清意 、 張玉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