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十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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