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 潘昭華潘強生 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1年及102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請說明係於何時起罹患精神疾病?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於何時起罹患精神疾病、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6、說明債務人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為何?並陳明其領取週期及每次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提出汽車GD-4320、4736-VX之行照影本、註銷或報廢資料及現值證明。
9、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說明下列事項:
①提出債務人、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102年度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陳明債務人於98年6月迄今之工作情形?每月收入狀況
?不得以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或無申報所得而不據實陳報。若無工作收入,並應陳明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如何維持生活?
10、債務人曾任順力國際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邦特企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董事,請陳報該二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公司解散登記之後有無行清算程序?清算完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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