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涉犯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其中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判決後,復經最高法院於95年8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