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99號原告 楊林玉花 被告 黃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庭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100年8月3日答詢表附卷足參,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