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甲○○
庚○○
目11己○○丁○○丙○○○辛○○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