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