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劉怡辰 被告 林冠廷
林家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