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松澤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士丘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茲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茲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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