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4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十五樓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福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