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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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凌進源 律師被告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勇 成複代理人 溫佩菁 被告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玲珉 被告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宜璋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4 號裁定(100.04.29)[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4 號裁定(100.12.14)[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4 號裁定(101.01.10)[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4 號裁定(101.09.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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