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邱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羚姍禾羚 室內設計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羚姍即禾羚室內設計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謂:「被告應依合約材料、規格、契約條件如期完工收尾交屋」,但並未陳明上開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之裁判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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