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
原告 賴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
被告 余峻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
原告 賴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
被告 余峻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