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

原告 賴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

被告 余峻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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