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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