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93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盧易享
上列被告與原告 古美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